这件事必须说3遍:别入坑!别入坑!

详细介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几个月以来,“线上”消费备受青睐。春节前网购年货,春节后又忙着网购各种生活用品……不过,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因网购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

  在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人通过种种直播平台购物。但是,相较于传统的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直播平台的销售体系还不太完善,发生争议后在维权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

  在某手直播平台,王某看到有主播直播销售翡翠玉石挂件,于是先后于2019年4月24日、5月5日、5月16日、5月17日付款向某腾墨翠、某园墨翠的主播账号购买了10件翡翠玉石挂件,售价共8988元。收到挂件后,王某发现品相与主播在直播间描述的不符,于是和主播沟通后达成共识,将10件货品全部寄回给主播,换购其他货品。之后,王某发现直播间里没有合适货品于是要求退款,但该主播称不退款不换货。于是,王某在直播时评论要求处理该问题,却被禁言并拉黑不能进入直播间。

  王某向某手官方投诉,并以邮件方式举证,但某手客服回复无法联系到主播。6月10日,某手对该主播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几天后,王某却发现该主播注册了另外的账号直播。王某向某手官方投诉,却被回复其提交的举报内容不能对此账号进行举证判定,证据只可以使用一次。2019年7月4日,某手给出最终答复,无法与主播取得联系,协调失败。至此,王某既不能退款,货品也在卖家手中无法拿回。于是,他将某手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系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则应对买卖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交易截图,但该截图未显示付款的主体信息;他提交了寄件人为“张某某”、收件人为“杨某某”的快递单复印件,但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某手直播平台之间有网购行为,故对他的诉请不予以支持。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此案中王某之所以败诉,其关键点在于证据。由于网络购物模式下买卖双方彼此不见面,仅通过电子交易买卖平台选货、支付、收货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消费的人在网购时保存相应的凭证以证明与卖家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就显得很重要。民事纠纷的裁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提交的交易截图中,没有付款方信息,即不能证明购买人是其本人;提交的另一份快递单据上,收货人也并非其本人,仅凭此两样证据,无法验证自己是商品购买人,他也没能提交其他可以验证自己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某手平台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慢慢的变好,很多人会买一些保健食品来吃。不过,市场上销售的许多保健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消费的人在购买时到底是依照食品标准来买还是药品标准来买?这其中的差别可不小!

  丁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在某宝网上订购了11单由某贸易公司销售的杂粮产品,其中有400包250克装的生亚麻籽。

  收到货后,丁某某发现,一般杂粮都是粗粮,可助消化,但这些亚麻籽吃进去后,他感觉肠道堵塞、胃部不适。丁某某查询后得知,亚麻籽在国内没有食用标准,只能作为榨油原料使用,且该商贸公司以杂粮形式出售的亚麻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丁某某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能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经查明,亚麻子(籽)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分类为药材和饮片,亚麻籽并不包含在国家卫生部公布的101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中。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建议将亚麻籽参照坚果与籽类食品来管理,但在该文件发布之前,并未开展对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而丁某某购买亚麻籽是在2017年10月24日,故法院确认被告某贸易公司将作为药材的亚麻籽以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故五华法院判令被告某贸易公司退还丁某某的亚麻籽货款1984.41元,并支付其购买价款的10倍赔偿金19844.10元。

  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扮演好食品安全质量监督者的角色。消费者购买食品或者保健品时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相关收据,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时向商家提出异议,与商家协商沟通,并保留提出异议及与商家协商沟通的相关证据。若没办法得到解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该如何维权?李春光以及五华法院法官林昆根据以往经验给出了一些建议:

  2.购买时完整阅读商品详情及商家采用标红、描粗或其他特别字体提示的信息,注意保存网络页面截图(商品描述、活动细则、订单页面、聊天记录及物流信息等),同时要向商家索要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保存完整的证据更加有助于维权;

  4.尽量由消费者本人收取货物,如需他人代收,则要在快递回单处注明收货人为代收人;

  5.收到货物后及时查验,最好当着快递员的面检查商品,若有瑕疵,可拒签退回;若签收后察觉缺陷,及时与商家及平台联系,将商品拍照,尤其瑕疵部分单独放大拍照,上传给商家,消费的人在网购后依法享有7日退货权利,别错过最佳处理纠纷的时间;

  6.保留购物凭证、交易记录、商品使用说明书、商品合格证、保修卡等证明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

  7.消费者应明确自己的维权途径。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管理平台投诉,并要求平台处理;若网购平台在一段时间内未给出答复,可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时可选择提起诉讼;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平台要求赔偿,故消费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可选择的诉讼主体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平台。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