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红梅)雪菊、亚麻籽不得作为食物质料出产一般食物。市食药监局近来发布定见,本市食物出产经营者应当中止出产经营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的一般食物,对正在出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收到相关告发的,各监管单位理应当依法立案。
近期,本市食物药品监管部门连续收到告发,反映出产经营的一般食物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为妥善处理该类案子,市食药监局经研讨提出以下处理定见:
一、严厉贯彻执行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复函要求。1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雪菊可否作为一般食物质料的复函》,指出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物质料,应当依照《新食物质料安全性检查管理办法》规则进行安全性评价。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则亚麻籽在我国大多数都用在榨油,国家卫计委未展开亚麻籽作为新食物质料的安全性检查作业。因而,自以上复函之日起,本市食物出产经营者应当中止出产经营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的一般食物,对正在出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召回的产品不得作为食物质料出产一般食物。如需开发雪菊、亚麻籽用于一般食物的出产经营,应当依照相关规则申报同意。
二、依据违法景象,依法处置告发案子。收到出产经营的一般食物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告发的,各监管部门应依法立案。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发生在以上复函发布前的告发案子,可结合出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实行相关进货查验要求、是否中止出产经营相关食物、是否自动召回相关食物等景象,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发生在以上复函发布后的告发案子,食物出产经营者知法犯法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