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年产280万米数码印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披露不准确。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披露用途与三方监管协议不一致、募集资金划转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以上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李建华、总经理余志伟、首席财务官韩青、董事会秘书叶晓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建华、余志伟、韩青、叶晓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