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较真起诉网店判赔万元

  如今,网购市场发展势头强劲,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持续不断的增加,比如,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描述、发货拖延、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等等。现实中,不少顾客遇到以上问题,会与店主协商或向网络站点平台商投诉,一旦无果,往往自认倒霉。这一次,金华市民廖女士当起了较真的买家:因为买到了与描述不符的商品,她拿起了法律武器。最终,婺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她全部的诉讼请求,要求网店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履行“假一赔万”的承诺。本期以案说法,由婺城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祝睿为大家解析与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2年7月11日,市民廖女士在淘宝天猫商城某女装旗舰店购买了一条裙子,全名为“春夏装新款欧美条纹真丝欧根纱吊带蓬蓬裙”,包邮299元。卖家在该商品详情中标明材质为线%,并图文并茂地介绍该裙子为进口欧根纱真丝面料,质量保证,假一赔万,还附上了详细的真丝欧根纱和化纤欧根纱的对比图。

  两天后,廖女士收到了该裙子,结果发现并非真丝材质。为此,她和卖家交涉,结果卖家辩称,承诺的系裙子吊带含有真丝,其他未承诺含百分百真丝。气愤之下,她向淘宝客服进行了投诉,而客服要求其提供证据。廖女士遂将该商品交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检测中心作了检测,结果显示:该商品的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及聚酰胺薄膜纤维,真丝含量为零。

  廖女士认为,卖家在图片里展示做试验的也是该商品的主面料部分,而非其他辅料部分。因此,卖家辩称承诺系吊带为真丝与事实不符。另外,从卖家提供的火烧试验图片来看,显然,其很清楚真丝欧根纱和化纤欧根纱的区别。此前提下,对方仍以“真丝欧根纱”、“欧根纱真丝面料”这样的描述来欺骗消费者,属明显的欺诈行为。于是,同年9月7日,廖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卖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假一赔万”的承诺,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并返还购物款299元,同时承担此次服装面料检测费用200元。

  同年10月29日,该案在婺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应诉。其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廖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到假货3倍索赔,那么,“假一赔万”在法律上是否适用呢?依据是什么?对此,法官祝睿表示,该案“假一赔万”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在《合同法》中。

  原来,当廖女士通过网购的形式下单购买了商品之后,她和卖家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卖家在其商品页面上宣传“质量保证,假一赔万”,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取信于消费者,内容具体确定,应当属于合同中的要约。而消费者一旦汇款购买,即视为承诺。由此,双方形成要约与承诺的锁链,且内容并未损害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假一赔万”成为合同中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对商家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当卖家向廖女士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面料为真丝欧根纱的吊带裙时,就有履行赔偿的义务。

  祝睿同时解释,事实上,“假一赔万”可以有两种理解,一为“假一赔一万元”;二为“假一赔一万倍”。不过,在该案中,廖女士主张按“假一赔一万元”来要求卖家支付赔偿款。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法院不应干涉。这也正是民事诉讼中“判如所请”的体现。

  记者了解到,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该案中,廖女士购买的裙子价值为299元,她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该违约金数额显然过分高于她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何没有对其做调整?祝睿表示,在违约金调整启动模式上,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以强调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之尊重。该案中,卖家并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认为10000元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数额,因此法院不予以主动调整。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以该案为例,如果廖女士起诉要求卖家“假一赔一万倍”,则违约金为299万元。这一金额显然有违公平性原则,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之规定,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另外,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属性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按照一般的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司法实践中,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往往直接决定违约金的属性。而前文已经提到,该案中,卖家对商品的描述存在很明显的欺诈,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因此,违约金功能也显然倾向于惩罚性。

  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能够准确的通过《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主张维权。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和定金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一个主张。当事人可以比较一下违约金和定金的数额,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方案来主张。当然,这个选择权只给予守约方当事人。

  此外,祝睿还提示警醒我们,定金和订金是两个概念。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由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以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退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相比之下,对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